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曹漢亮 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聲請。
(二)又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及第2條第3項之規定,應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無最後住所者,以財產所
在地或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陳報相對人於中華民國之最後住所
地,如其於本國無最後住所者,則請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所
在地,否則,本院將依前揭條文將本件移送司法院所在地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