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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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5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羅賢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叁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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