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831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楊詩慧
       薛坤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6日所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北縣中
和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至於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將578地號誤載為578
1地號部分,業經本院於99年7月28日裁定更正在案,附此敘
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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