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1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龍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3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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