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73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靜雯 律師被上訴人乙○○
3樓之2龍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複代理人 趙培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8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