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858號原 告 林梅 被 告 沈雅妍 即 昶興 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4月25日上午9時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