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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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858號
原   告  林梅
被   告  沈雅妍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4月25日上午9時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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