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2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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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2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興煥輔佐人即被告之姪女杜瑞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1年8月21日上午
6時55分許,搭乘桃園客運公車,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中正路口時,竟意圖性騷擾,見同車乘客未滿18歲之少女(卷內代號3469甲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右邊有空位,認有機可乘,即緊鄰A女座位旁坐下後,趁
A女不及抗拒而徒手撫摸A女之大腿上方及內側,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騷擾得逞。嗣乙○○見公車停靠站時起身準備逃逸,A女抓住乙○○之手並向公車司機 黃志宏 反應其所為,黃志宏報警偵辦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身體部位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A女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本件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