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苗簡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霈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霈穎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遭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聲請簡易判決書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並於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仍非是,復衡諸其犯本件前有竊盜前科,兼衡其犯本案竊盜犯行之手段,竊得物品之價值及現況,對被害人之財產、生活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暨其犯後坦承犯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如附表「遭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犯罪所得,亦未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行竊時間遭竊物品宣告刑1111年6月12日下午4時44分至56分許義大利麵1包、早餐片1包、雀巢咖啡1罐、蕃茄醬1罐、油1瓶、小蘋果1顆蘇霈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1年6月14日下午5時38分至6時9分許綠葡萄1袋、蒜頭1袋、蘿蔓心(青菜)1袋、翹鬍子起司洋芋片1包、洋菇1盒蘇霈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11年6月17日下午4時56分至5時26分許青菜1袋、烤肉醬1罐、烤肉片3盒、海鮮類(蝦/魚)4袋、黑糖2包、超賀綠豆2包、家樂福屏東紅豆1包、無塵氏酒精抗菌擦拭巾1包、洗面乳1條、蘭諾衣物芳香豆(紫羅蘭)1瓶、蘭諾衣物芳香豆(玫瑰)1瓶蘇霈穎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11年6月23日晚上6時38分至7時1分許牛肉片1盒、香腸1包、雞肉1盒、科學麵3包、統一辣味蔥燒牛肉包2包、加倍佳Mini綜合棒棒糖1盒、北海鱈魚香絲1包、蘭諾衣物芳香豆(玫瑰)1瓶蘇霈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11年7月2日下午4時30分至5時4分許奇異果3入組1袋、牛肉片1盒、海鮮類(蝦/魚)2袋、叮嚀柚香長效防蚊液1瓶、無塵氏酒精抗菌擦拭巾2包、靠得住杏桃花香氛日薄1包、十全葡萄醋飲1包、妙管家火速通用瓦斯罐1組蘇霈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11年7月7日下午5時59分至晚上6時12分許馬鈴薯1公斤、豆腐1盒、牛肉1盒、豬肉1盒、魚1盒、蝦1盒、比菲多原味1瓶、同榮辣味燒鰻3入組2組、新東陽辣味肉醬3入組1組、斜管麵1包蘇霈穎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11年7月12日下午5時33分至35時許蘋果1顆、沈家花生(麻辣)3罐蘇霈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11年7月13日晚上7時33分至晚上8時8分許蘋果1顆、FIK活氧酵素去漬霸2瓶、Attack超濃縮按壓洗衣精2瓶、可口脆笛酥巧克力口味1盒、可口脆笛酥牛奶口味1盒、本味誠現牛奶餅1盒、冰塊1包、哈瑞寶水果Q軟糖1包蘇霈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11年7月15日晚上11時59分至同年16日凌晨0時許三合一咖啡包1盒蘇霈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11年7月20日凌晨0時21分至24分許小泡芙牛奶口味1盒、冰塊1包、梅酒1瓶蘇霈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32號被告蘇霈穎女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路000號居新竹縣○○鄉○○○000號6樓之7之7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霈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址設苗栗縣○○市○○路0000號之家樂福賣場,徒手竊取由 潘秋月 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經潘秋月發現遭竊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潘秋月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霈穎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潘秋月於警詢中證述大致相符,復有被告會員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畫面截圖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10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檢察官邱舒虹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歐維清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行竊時間遭竊物品價格1111年6月12日下午4時44分至56分許義大利麵、早餐片、雀巢咖啡、蕃茄醬、油、小蘋果593元2111年6月14日下午5時38分至6時9分許綠葡萄、蒜頭、蘿蔓心(青菜)、翹鬍子起司洋芋片、洋菇414元3111年6月17日下午4時56分至5時26分許青菜、烤肉醬、烤肉片、海鮮類(蝦/魚)、黑糖、超賀綠豆、家樂福屏東紅豆、無塵氏酒精抗菌擦拭巾、洗面乳、蘭諾衣物芳香豆(紫羅蘭、玫瑰)2,276元4111年6月23日晚上6時38分至7時1分許牛肉片、香腸、雞肉、科學麵、統一辣味蔥燒牛肉包、加倍佳Mini綜合棒棒糖、北海鱈魚香絲、蘭諾衣物芳香豆(玫瑰)838元5111年7月2日下午4時30分至5時4分許奇異果3入組、牛肉片、海鮮類(蝦/魚)、叮嚀柚香長效防蚊液、無塵氏酒精抗菌擦拭巾、靠得住杏桃花香氛日薄、十全葡萄醋飲、妙管家火速通用瓦斯罐999元6111年7月7日下午5時59分至晚上6時12分許馬鈴薯、豆腐、牛肉、豬肉、魚、蝦、比菲多原味、同榮辣味燒鰻3入組、新東陽辣味肉醬3入組、斜管麵1,238元7111年7月12日下午5時33分至35時許蘋果、沈家花生(麻辣)479元8111年7月13日晚上7時33分至晚上8時8分許蘋果、FIK活氧酵素去漬霸、Attack超濃縮洗衣精按壓、可口脆笛酥巧克力、牛奶、本味誠現牛奶餅、冰塊、哈瑞寶水果Q軟糖871元9111年7月15日晚上11時59分至同年16日凌晨0時許三合一茶包160元10111年7月20日凌晨0時21分至24分許小泡芙牛奶、冰塊、梅酒314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