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2號原告 黃子哲 被告 蘇祐塏 即日星起重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243元(含工資48,243元、特休未休工資15,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補提繳22,559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共計85,80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均係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