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月,於民國107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106至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月,受刑人並於107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
0年8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7月2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13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