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榮具保人王子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子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伊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釋放受刑人,詎受刑人於檢察官通知執行時竟傳、拘無著,且具保人亦不偕同受刑人遵期到署執行,顯見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由具保人於偵查中為受刑人繳納檢察官所指定之1萬元保證金後釋放受刑人,有國庫存款收款書為證。次查,檢察官指揮受刑人執行有期徒刑之際,受刑人竟傳、拘無著,且具保人受通知後亦不遵期攜同受刑人到署執行,受刑人已遭檢察官發佈通緝,另具保人無在監在押不能履行具保人之義務等情,有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