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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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莫政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莫政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76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共24包,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489號提起公訴,嗣因被告死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76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重量、鑑定報告均詳如附表),為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備註│├──┼───────────────┼───────────────┤│1│白色晶體共24包(含包裝袋共24只│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內政部│││,淨重共496.36公克,驗餘淨重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5月29日│││496.24公克,純質淨重共486.43公│刑鑑字第1080042278號鑑定書│││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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