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阿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阿成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阿成於如附件所示之日期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阿成前於如附件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
9年9月8日,而如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件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9年9月8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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