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878號聲請人 趙元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8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F-51-9│1│100000││├──┼───────────┼────────┼───┼──────┼───┤│002│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F-52-0│1│100000││├──┼───────────┼────────┼───┼──────┼───┤│003│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F-53-2│1│100000││├──┼───────────┼────────┼───┼──────┼───┤│004│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F-54-4│1│100000││├──┼───────────┼────────┼───┼──────┼───┤│005│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F-55-6│1│100000││├──┼───────────┼────────┼───┼──────┼───┤│006│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F-56-8│1│100000││├──┼───────────┼────────┼───┼──────┼───┤│007│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F-57-0│1│100000││├──┼───────────┼────────┼───┼──────┼───┤│008│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F-58-1│1│100000││├──┼───────────┼────────┼───┼──────┼───┤│009│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F-59-3│1│100000││├──┼───────────┼────────┼───┼──────┼───┤│010│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F-60-0│1│100000││└──┴───────────┴────────┴───┴──────┴───┘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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