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家華前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
108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其於108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121
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末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分之一而有悛悔實據者,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刑法第77條第1項、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第1項後段亦分別明定。本件受刑人係因執行其所犯上開部分之罪之有期徒刑時,經核准假釋在案,假釋之後尚有竊盜案等案件拘役35日待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