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
丁○○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