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4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捷音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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