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566號
上訴人正隆天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合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爾霙
被上訴人 彭向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五六六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零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