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00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
之1之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其中①麥克現金卡部分為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②中華信用卡部分為新台幣陸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計付陸佰元違約金,延滯六個月以上者,其應計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