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康勝男 律師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查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罪嫌疑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各證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三級毒品數量甚鉅,嚴重危害國人健康,侵害法益甚為嚴重,有羈押必要,自96年11月22日請人即被告甲○○具狀仍空口徒稱可採,另其以家有高齡老母需要照病症,現在病況危急,而為本件聲因、羈押之必要性無涉,並非得以由。綜此,本院認被告甲○○之羈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三庭審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中華民國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