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16日,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341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52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業於96年5月3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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