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0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號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9年9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9月20日起至民國90年9月20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90年9月20日。
(五)利息:每百元日息八分。
(六)遲延利息:每百元日息八分。
(七)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八分。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嗣債務人即相對人丙○○、乙○○於民國89年9月初共同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0年9月20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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