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親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三十二號
原告乙○○
送達處被告甲○○︵暫名
婦產科住台中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彰化
︵現因案在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甲○○非被告丙○○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丙○○本係夫妻,嗣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五日判決離婚確定,原告於000年0月000日生下一子即被告甲○○,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之受胎期間,係在原告與被告丙○○之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法固推定被告甲○○為原告與被告丙○○之婚生子,惟原告與被告丙○○於七十八年即行分居,又被告丙○○自八十五年四月九日即入監服刑,迄未曾出獄,原告與被告丙○○更不可能同居,是被告甲○○非自被告丙○○受胎所生。又因血緣鑑定費用高昂,被告丙○○自八十五年四月九日即入監執行,被告甲○○顯非自被告丙○○受胎所生,為此請求鈞院無庸命被告二人為血緣鑑定,逕依法判決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二五八號民事判決書各一份。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被告甲○○確非被告丙○○所生之子,伊自七十八年間即未曾再與原告同居,更況其自八十五年四月九日起即入監執行,迄未曾出監,不可能與原告同居生子。
丙、本院依職權向台灣雲林監獄函查被告何時入獄,又入獄後是否曾出監,及在監服刑期間是否曾外宿,或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之相關規定與眷屬在監同宿。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丙○○本係夫妻,於八十八年九月五日判決離婚確定,原告於000年0月000日生下一子即被告甲○○,從被告甲○○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之受胎期間,係在原告與被告丙○○之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法推定被告甲○○為原告與被告丙○○之婚生子,業據其提出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二五八號民事判決書各一份為憑,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被告丙○○自八十五年四月九日即入監服刑,迄未曾出獄,原告與被告丙○○不可能同居,是被告甲○○非自被告丙○○受胎所生乙節,為被告丙○○所是認,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台灣雲林監獄查被告丙○○何時入獄,又入獄後是否曾出監,及在監服刑期間是否曾外宿,或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之相關規定與眷屬在監同宿,經台灣雲林監獄八十九年八月十日雲監紹總第二五二八號函復「受刑人丙○○乙名,於八十五年四月九日因竊盜案︵刑期八年十一月︶入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並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移至本監繼續執行迄今未曾出監,且於本監服刑期間未曾提出外宿及在監與眷屬同宿之申請」,有該函附卷可稽,是足証被告丙○○確實自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自台灣台中監獄移監至台灣雲林監獄後,即未曾出監,且未曾在監與眷屬同宿,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甲○○顯非自被告丙○○受胎所生,亦屬真實。
三、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受胎生下被告甲○○,從被告甲○○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之受胎期間,係在原告與被告丙○○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被告甲○○為原告與被告丙○○之婚生子,然原告受胎懷有被告甲○○時,並未與被告丙○○同居,被告甲○○即非自被告丙○○受胎,準此,原告於知悉被告甲○○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美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蕭芳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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