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17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九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甫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又於八十八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仍不知悔改,復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十八時許,在台北縣○○鎮○○路○○巷○號前,趁甲○○所有由 黃清輝 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二○九號、引擎號碼S二Z○二四四一K號箱型自小客貨車,疏未上鎖及車上遺留有該車鑰匙之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徒手竊取該部汽車得逞,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並為免為警查獲,而將該部汽車之前後二面車牌拆下並予丟棄。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零時十五分許,乙○○持該部汽車鑰匙,至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欲開啟該部未懸掛車牌之贓車車門時,為埋伏員警當場查獲(鑰匙及車輛均經發還被害人,車牌則未尋獲)。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中興分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之犯罪地或住所、居所,雖均非本院所轄區域,惟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時,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十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適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嗣後始行移往台灣武陵外役監獄執行,故本院對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對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之配偶黃清輝於警訊中所指述車輛失竊情節相符,且有南投縣警察局中興分局永清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鑰匙一把及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一份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被告乙○○復係遭警當場逮捕之準現行犯,所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乙○○竊盜犯行足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查被告乙○○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十三年上訴字第二九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甫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於八十八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仍不知悔改,復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再犯本案,足見其素行不佳,另參酌其係利用被害人疏未取走鑰匙之便而犯本罪,其犯罪方法、手段尚屬平和、所生危害尚非嚴重、所竊取之汽車及鑰匙復已遭警查獲返還被害人,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