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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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三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右一被告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曼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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