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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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中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陳建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3日│104年6月6日│104年7月3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427號│毒偵字第6247號│毒偵字第494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實││812號│1696號│1523號││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31日│104年11月26日│104年11月17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決││812號│1696號│1523號││├─────┼────────┼────────┼────────┤││確定日期│104年8月26日│104年12月15日│105年1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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