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494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秋敏 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 律師( 法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方士俠 選任辯護人 黃采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秋敏、方士俠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何秋敏、方士俠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刑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8月21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7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至108年1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依被告等供述內容,並審酌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二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二人業經原審認定各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6次,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7年4月之重刑,全案尚未確定,倘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被告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被告二人服膺判決結果,其逃亡之可能性隨之增加,又考量被告二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對社會秩序、國人身心健康之危害甚大,販賣次數甚多,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為實現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因認被告二人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108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梁耀鑌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