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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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6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ANTILLANDARL
ENEBALANDRA(中譯: 達雷妮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所載與居留證姓名不符,請補正相對人姓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過院。(經查,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其上所載姓名為「SANTILLANDARLENEBALANDRA」與聲請人所繕打之聲請狀及本票上繕打之姓名「SANTILIANDARLENEBALANDRA」不符)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