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建明選任辯護人詹仕沂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996號、105年度偵字第2855號、105年度偵字第2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參照)。
二、本件被告呂建明前因第四腰椎爆裂性骨折,並有腦出血及腦震盪,無法過度晃動頭部,加上尾椎碎裂等之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而經被告及其辯護人 陳報 請假至107年12月,且並未再提供正式醫療機構所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病歷供本院參酌,足見被告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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