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與最大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並提出債務協商協議書。
㈡收入及必要支出之事實部分:
1.請提出96年所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及由該公司行號所開立之收入證明。
⒉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過去五年財產變動清單(國稅局任一稅捐單位可申請)。
⒊請列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支出7,000元之項目及金額計算式。
㈢受扶養人部分:
1.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受扶養人 高建臣高照玲 至少應有3位子女,請釋明受扶養人高建臣、高照玲究竟有幾名子女?又受扶養人高建臣、高照玲扶養義務人僅2人之原因及證據,並請提出高建臣、高照玲全部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
2.請釋明受扶養人高建臣、高照玲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須受扶養之原因及證據,並請提出其每月個人總花費金額及聲請人每月須分別支出受扶養人高建臣、高照玲3,500元扶養費之計算式及證據。
3.請釋明聲請人每月須支出受扶養人 林浩民 3,000元、 林浩平 2,500元及 林姿穎 2,000元扶養費之計算式及證據。
㈣請提出聲請人配偶 林俊龍 、父高建臣、母高照玲94至96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過去五年財產變動清單(國稅局任一稅捐單位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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