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00號上訴人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瑞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監理處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0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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