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51號聲請人 李文智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9年12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國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李文智│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0│19,840元│99年11月5日│AD0000000│││││行青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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