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死亡日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張玉寶
蔡宗旻 蔡宗良 蔡竣安 蔡宗學 被告 蔡秀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死亡日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繼承人 蔡文木 之死亡時間為民國102年12月26日下午5時38分,核屬應為基於身份關係請求之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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