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勞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字第107號上訴人 陳淑慧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律師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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