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474號
102年度抗字第1476號抗告人即被告 林文雄 抗告人即被告 陳榮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有關「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30、4072、4178、4282、4283、439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30、3848、4072、4178、4282、4283、439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有關「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30、4072、4178、4282、42
83、4390號)」之記載,顯係「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30、3848、4072、4178、4282、4283、4390號)」之誤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彭幸鳴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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