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胡恆瑋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慧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