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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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郭美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編│總金額│計算利息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註││號│(新臺幣)│(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42,383元│其中之35,257│97年1月24日│20%│自民國97年1月24│本欄空白││││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欄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002│188,263元│其中之│96年10月15日│18.25%│自民國96年10月15│本欄空白││││176,943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欄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欄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3│215,763元│其中之│100年9月1日│16%│自民國100年9月1│本欄空白││││215,763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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