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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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丁○○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