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寶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右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