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237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 解 筆 錄
                 101年度南簡字第237號
原   告   李美禎
訴訟代理人   陳威
被   告  穗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吳麗雲
             之5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
             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簡字第23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3月27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五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黃瓊蘭
  通 譯 林明佑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威   到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穗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義雄願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壹仟零柒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第一期於民國一百零
  一年九月三十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第二期
  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
  元,上開二期款項,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後始簽名於下: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威
                被   告
                兼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瓊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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