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101年度南簡字第237號
原 告 李美禎
訴訟代理人 陳威
被 告 穗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吳麗雲
之5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
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簡字第23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3月27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五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黃瓊蘭
通 譯 林明佑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威 到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穗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義雄願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壹仟零柒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第一期於民國一百零
一年九月三十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第二期
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
元,上開二期款項,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後始簽名於下: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威
被 告
兼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瓊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