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688號
原   告  曾照綺
訴訟代理人  駱玫君
訴訟代理人  廖子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迪顥莊承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莊迪顥即莊承儒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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