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49號
原 告 夏建世
被 告 羅悅升
訴訟代理人 羅賴月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33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