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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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管席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其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
償義務機關請求,並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理賠或協議不成立之證
明書,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惟未提出
其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
義務機關請求,並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理賠或協議不成立之
證明書。茲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則依前開規定
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