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癸○○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癸○○、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癸○○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乙○○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手寫訂貨單、訂貨傳真各參張,橫三聯估價單壹本,目錄壹冊,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共計壹萬陸仟零捌拾柒片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壹仟陸佰壹拾肆片均沒收。
事實
一、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歌曲,分別係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特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及其他不詳公司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物。詎癸○○、乙○○二人明知擅自重製上開音樂著作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品,不得加以販賣圖利,其二人竟共同基於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常業犯意聯絡,由癸○○在台中市○○區○○路果菜市場附近,向一位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吉」之成年男子,以每片十五元之代價,大量販入內灌錄有上開歌曲之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置放在由癸○○向不知情之 林坤金 所承租之臺中市○○路○○號旁之鐵皮屋內後,並由癸○○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底起,以每日新臺幣(下同)七百元之代價,僱用乙○○擔任送貨員,再以每片十六元之售價,分批零售交付予在臺中縣、市各夜市擺設之攤販,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之不特定之人,牟取每片差價一元之利益。其販售方式,乃癸○○以其所有0000000000行動電話,接獲他人電話聯絡購買盜版音樂光碟片之訂單後,即指示乙○○駕駛其母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將癸○○先前所販入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載運至臺中縣、市各夜市,交付予訂購客戶綽號「 小詹 」、「 小胖 」、「 阿勇 」、「阿德」、「 阿容 」、「 阿傑 」及其他不詳姓名、綽號等均已成年之攤販後,並向客戶收取價金,攜回交予癸○○。癸○○、乙○○二人平均每日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約一、二千片,癸○○可賺取差價約一、二千元,癸○○即恃此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之所得為生,乙○○亦恃癸○○所交付每日七百元之為其生活之資。嗣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開鐵皮屋內,當場查獲,並扣得供共同販賣前開盜版音樂光碟片CD所用之乙○○所有之手寫訂貨單二張,及癸○○所有之手寫訂貨單一張,訂貨傳真三張,橫三聯估價單一本,目錄一冊,如附表一、二所示已據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共計一萬六千零八十七片及未據告訴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計一千六百一十四片(公訴人誤載為一千六百零六片)。
二、案經華特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癸○○於警訊及偵、審中對有於右揭時、地,由其以每日七百元之代價,僱用被告乙○○擔任送貨員。其再以每片十五元之代價,大量販入內灌錄有上開歌曲之之盜版音樂光碟片,置放在上開鐵皮屋內,並以每片十六元之售價,分批零售交付予在臺中縣、市各夜市擺設攤販,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之不特定之人,以賺取每片差價一元之方式,憑資牟利。且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聯絡,接獲訂購後,即由其指示被告乙○○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將盜版音樂光碟片,載運至臺中縣、市各夜市,交付予購買之客戶,並收取貨款,攜回交付予渠,平均每日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約一、二千片,可賺取差價所得約一、二千元等情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二十九、三十、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頁、原審卷第二十一頁、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調查筆錄、九月十七日審理筆錄)。另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曾於前揭時、地,以每日七百元之代價,受僱於被告癸○○,擔任送貨員,並依被告癸○○之指示,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將盜版音樂光碟片,載運至臺中縣、市各夜市,交付予購買之客戶,並向客戶收取價金,攜回交付予被告癸○○,平均每日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約一、二千片乙節,亦大致坦承在卷(見偵查卷第三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頁、原審卷第二十一頁、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調查筆錄、九月十七日審理筆錄),核與告訴代理人 林英傑 、丙○○於警訊時之指述(見偵查卷第八、十三頁),及告訴代理人戊○○於原審審理時所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原審卷第二十一頁),並有房屋契約書、搜索扣押筆錄、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證明書、錄音製作證明書各一紙,原版音樂光碟片封面七紙,公司執照十三紙,營利事業登記證十四紙,供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CD所用之手寫訂貨單、訂貨傳真各三張,橫三聯估價單一本,目錄一冊附卷可稽,及扣案之已據告訴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共計一萬六千零八十七片、未據告訴之如附表三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CD一千六百一十四片可資佐證。而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辯稱伊係至(九十一年)三月底才知道係盜版品云云,然查被告乙○○於警訊時並未為上開辯解;且本件查獲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如為正版帶,其售價為三百五十元,亦據告訴代理人林英傑於警訊時敘明(見偵查卷第八頁),而本案查扣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如上所述,其售價僅為十五、十六元,其價格與正版帶差距懸殊,又一般正版與盜版之音樂光碟片CD,一般人從外表應可輕易辨別,而被告乙○○受僱用後,每天所載送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約一、二千片,數量非少,衡情,被告乙○○對所載送販賣之音樂光碟片CD,自難諉為不知係屬盜版品。綜合上述,被告乙○○自九十一年二月底受被告癸○○僱用之初,即已知悉其所載送之音樂光碟片CD,係屬盜版品,至為明確,其前開所辯,應為事後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二、次查,上開遭查獲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業據提出告訴為一萬六千零八十七片,另未據告訴則有一千六百一十四片,其數量眾多,且被告告癸○○其平均每日販售約一、二千片,可賺取差價所得約一、二千元;另被告乙○○每日領取被告癸○○所支付之薪資七百元,並參與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CD構成要件之行為,其等二人並自承當時復無其他正當工作收入,依此,當足認被告二人,應均有恃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CD所得為生之事實,其等所為,均為常業犯,亦至臻明確。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涉犯著作權法常業犯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二人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核其二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又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等以一常業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犯行,同時侵害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常業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一罪處斷。又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一千六百一十四片,雖未據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惟因被告二人所涉犯上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係屬常業犯,依法非屬告訴乃論之罪,且該未據提出告訴如附表三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CD部分,與該如附表一、二所示部分,顯具有常業犯實質上包括一罪之關係,均應併予審理,而此部分亦據公訴人提起公訴在案,本院自應加以審判,附此敘明。原審判決以本案事證明確,就被告二人予以論罪科刑,固有相當見地。然(一)就如附表三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CD部分,亦屬被告二人涉犯常業犯行之一部分,此部分亦據公訴人提起公訴,原審法院卻未併予審理判決,且未於理由內加以說明,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情事,自有未洽。(二)另被告癸○○係以十五元價格購入,再以十六元價格販售上開盜版音樂光碟片CD,迭據被告癸○○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供明在卷,原審判決於事實欄卻載為以十四元買進,再以十五元賣出,亦有未當。被告等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而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已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均正值青壯,竟不思正途謀生,圖謀不法之利益,由被告癸○○僱用被告乙○○,共同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為警查獲販賣數量高達上萬片,其數量眾多,侵害著作權財產人之利益極鉅,且嚴重損及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民事和解,暨犯罪後均大致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扣案之手寫訂貨單二張(附於偵查卷第四一頁),係被告乙○○所有,且供與被告癸○○共同犯罪所用;另手寫訂貨單一張,訂貨傳真三張,橫三聯估價單一本,目錄一冊(以上均附於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一八七二號公文封內),及如附表一、二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一萬六千零八十七片、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千六百一十四片,係被告癸○○所有,且供與被告乙○○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明在卷,均應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所有供販賣盜版光碟聯絡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未扣案,其又非違禁物,為避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步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R附表一:
編號外標名稱、侵害歌曲名稱數量(片)公司名稱
白冰冰 、愛你好不好二五0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臺語排行榜、愛你好不好二七五同右
共計:五二五片附表二:
編號外標名稱、侵害歌曲名稱數量(片)公司名稱
梁靜茹 我喜歡、我喜歡一五三九丑○○○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張信哲 我好想、我好想一五六九子○○○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三彭佳慧情歌手、情歌手一五四三己○○○份有限公司
周蕙 今宵多珍重、夢中人一00一寅○○○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五福氣阿雅新歌精選集、福氣四一二辰○○○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六那英全經典、出賣二二三五壬○○○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七許慧欣快樂為主、HAPPY六七九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梁詠琪透明、透明七二二巳○○○股份有限公司
戴愛玲 JINGLE、放二七八0丁○○○股份有限公司
十薰衣草電視原聲帶等、花香一一0一午○○○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SHE青春株式會社、幸福留言四二七庚○○○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 陳奕迅 SOECIL
THANKSTO、你的背包一五五四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共計一五五六二片附表三:
編號外標名稱、侵害歌曲名稱數量(片)
一電子大帝國(3)、科技搖滾狂00
00000獨霸廣東、對付我二三
三世界小提琴、PABLODESARASATE四
四林憶蓮、HERO二一
五極速舞曲五、TAKEMEBABY四
六電音舞曲、光影之間四五
七雪瑞兒可洛、擁抱陽光四二
八天籟地球村、我的愛情四○
王馨平 、伴你一生五七
十百志匯傳奇、往日情懷四一
十一董事長、算了吧七○
十二舞曲大帝國(一一)、人間天堂二○○二版一八四
十三 何杜 、天黑一九九
十四聯合公園、紙會割人五三
十五八○S輕鬆聽、SNOUT一二四
十六 鄧麗君 、再見我的愛人一九
十七轟天舞曲、PUMPUPTHE四
十八電子舞曲、情侶一○○
十九東廠僅一位、 阿里山 淪賊一
二十電子舞曲大疾爆(2)、狂亂意識四七
二十一 孫淑媚 、舞女七九
二十二 龍千玉 (六)、真心只愛你三一五
二十三龍千玉(五)、牽牛做陣行九
二十四搖頭舞曲、魅力界限二五
二十五秀蘭瑪雅、情未了四七
共計一六一四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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