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忠股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即謝甲○選任辯護人郭玉山律師選任辯護人 蕭麗琍 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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