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重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林重仁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四四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