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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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О三號C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重仁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判決關於審判庭法官林永茂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勝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關於審判庭法官姓名之記載,係屬誤載,自應於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重信
法官林勝木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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