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120號原告 邱志宏 被告 楊依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5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