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5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俞宏選任辯護人黃建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2月24日宣判,茲因辯護人具狀表示被告已與告訴人A女談妥和解條件,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靖淳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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