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032號原告 何雅惠 被告 葉宣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4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劉依伶
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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